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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山东入室抢婴案”庭审录:孩子母亲讲寻子过往失声痛哭,提请追诉买家刑责

“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……你们有没有想到,会有一天在这里接受审判。”4月2日,坐在原告席(刑事附带民事诉讼)上的受害人姜甲儒说。

4月2日下午6点半,历经近9个小时的庭审后,“山东入室抢婴案”一审庭审结束。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休庭,未当庭宣判。

4月2日早上,庭审即将开始前,姜甲儒接受采访

该案四名被告人被控犯拐卖儿童罪。庭审中,曾某、袁某不认罪;吕某认罪、王某对部分指控认罪。不过,吕某、王某对入室抢婴的细节,回答时明显回避。

公诉机关表示,四名被告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,该案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请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、社会危害性,结合其认罪态度和当庭表现,依法公正作出判决。

庭审中,姜甲儒及其父母的代理人提出,买主夫妇、女买主父亲,以及曾“报价”的曾某妻子,均构成犯罪,应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此,公诉机关表示,之后会根据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。

姜甲儒被抢后,其爷爷郁郁寡欢,数年后即因病离世。姜甲儒说,自己现在不会流泪,即便流泪,也是等四被告人伏法、给爷爷上坟时。

庭审中,姜甲儒的亲生母亲乔守芬讲述自己因寻子亏欠另两个孩子,在寻找姜甲儒的这十几年里,两次开车险些掉入悬崖。她情绪激动,失声痛哭。这时一些旁听者也忍不住抹泪。

被告人被控深夜翻墙入室抢婴

案件起诉书显示,泰安市检察院审查后查明,2006年11月,曾某得知苏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,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,后与吕某、王某共同预谋,并安排袁某寻找合适的男孩。吕某让袁某帮忙寻找,袁某提供了同村姜家的信息,并带吕某到姜家踩点。

姜甲儒母亲乔守芬接受媒体采访时,胸前还挂着其他孩子被拐家庭的寻子信息

同年12月4日凌晨1点,曾某、吕某、王某三人携带断线钳、撬棍、手电筒等工具从济宁汶上县打车到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姜家,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,使用暴力、威胁手段控制住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,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抱走并离开。次日,曾某、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苏某夫妇,赃款被曾某、吕某、王某三人瓜分。

苏某夫妇后将姜甲儒落户济宁市任城区,此地距肥城市约100公里。

2024年1月,曾、吕、王、袁四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落网。案件起诉书显示,四人被捕前均有案底。曾某是济宁市汶上县人,案发时25岁。其因犯盗窃罪,2007年10月被判刑11年,2014年8月被假释,2016年1月假释期满。

吕某是肥城市石横镇人,案发时40岁,其曾因盗窃罪1994年8月被判刑六年;因盗窃罪、脱逃罪,于1998年5月被判刑六年,2003年1月减刑释放。

王某是济宁市汶上县人,案发时36岁,曾因强奸罪、盗窃罪,被判十一年,2002年2月减刑释放。因犯盗窃罪,2007年10月再被判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,2015年2月刑满释放。

袁某是肥城市王庄镇人,案发时47岁,曾因非法拘禁罪2013年1月被判拘役四个月、缓刑六个月。

庭审质证阶段,公诉机关指出,姜甲儒爷爷的案发当日笔录显示,当夜听到院里有动静,就拿着手电筒出去,走到西屋前的门口时,大门处有两个手电筒照他,其中一人用树枝打他,他就抓着扫帚揍对方,对方一下就把他踢倒,摁住开始打他,把他的右腮部打肿了。另两人进屋,其中一个拿着铁棍,不让他老伴出屋,说“出去就揍死你”。

姜甲儒奶奶坐在沙发上,那人问了两三遍“孩子是在西屋吧”,姜奶奶说是的。另一个人就进到西屋,等进西屋的人走后,其他两人也走了。姜奶奶进西屋,看到大孙子在,8个月大的小孙子(姜甲儒)不见了。姜爷爷去开大门,发现大门被从外面插住。他从墙头爬出去转了一圈没见人,就打110报案了。

姜家儒奶奶笔录说,当时她听到老伴喊“救命”,出去看到有男子踩住老伴的头。正屋门口有一个男的拿着棍子,用棍子把她逼到屋里沙发上,不让她说话,称说话就弄死她。她害怕,以为是来抢钱的。后来,一个男子进到西屋,过了一会又侧着身子离开,一直脸朝外。另两人随即离开。她进西屋看到小孙子不见了,就知道他们是来抢孩子的。西屋留着一把断线钳。

这一夜后,姜家一家三代人的命运,就此转变。

4月1日,申军良(“梅姨案”中被拐案孩子申聪的父亲)带着还未“上岸”的寻子家长接受媒体采访

杨妞花(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受害人)也来到泰安,给姜甲儒加油打气

两名认罪的被告人否认曾动手打孩子爷爷

吕某当庭表示认罪。其称,自己通过前狱友结识曾某,通过曾某认识王某。三人曾一起盗窃,偷牛羊。曾某提出有人要小孩,想偷一个,让他打听哪有男孩。案发前一两个月,他通过袁某表侄认识袁某,和袁某一起偷过一次牛。后来,他询问袁某,袁某就提供了同村姜家的信息:平时爷爷奶奶带两个孙子,父母在外地,孩子在侧(西)屋睡觉。袁某还带他去踩了一次点。

吕某称,后来他电话同伙,告知袁某要12000元踩点费,获得同意。

次日,吕某自己再去踩了一次点。回到济宁当晚,曾某、吕某、王某三人便驾驶租来的车,深夜到姜家抢走了孩子。

吕某称,是自己托着曾某、王某翻进院墙。曾某、王某在院内用钳打开大门,自己才进去。等他进去,只看到曾某、王某在屋里,未看到他们和孩子的爷爷奶奶之间发生了什么。他进西屋抱上孩子就走了,未遭到阻拦。当时他扫了一眼,曾某、王某用手电照着,怕孩子爷爷奶奶看到他们的脸。

吕某还称,钳、撬棍、手电筒都是偷牛常用,曾某、王某两人共有。

吕某称,次日,曾某、王某和他就打车去交易孩子。先有两个女的来看,逗了逗孩子。随后,他和曾某去买家苏某的父母家,王某留在车里。对方最初不相信孩子是吕某和他人所生,还要走了他的身份证。三人要价30000元,对方说没那么多钱,后来说到28600元。

最后,曾某、吕某在一份合同书上签了字。

为何明知抢的孩子还敢签字,不害怕吗?面对提问,吕某称,“我不怕”。不过,其表示,“现在被逮住了也算是一种报应。”

吕某称,当天,扣除车辆费用等,三人每人分了5000元。对剩下的12000元,王某私下说“要给袁某那么多(踩点费)吗”,他俩就把钱私分了。

王某当庭表示认罪,但称自己没有参与预谋,也不知道踩点的事;抢孩子当天,是曾某、吕某开车到家里拉他。他以为是偷牛,当天自己喝了酒,坐在后座打盹,到地方了才被告知“抢个孩子”。

不过,王某承认,案发前有一次曾某提过一嘴“抢小孩”,他说这事比较严重,具体自己怎么说的记不清了。自己当时就走了,也没在意这句话。

王某还称,动手前并未商量作案计划。谁先翻进院墙记不清了,自己没翻。其否认曾拿撬棍威胁姜甲儒奶奶,称未和孩子爷爷奶奶冲突。

王某甚至称,姜甲儒爷爷拿扫帚还是什么拍打自己,自己未还手。他只拿了一个手电筒,孩子不是他抱的,从进去到抱走孩子,也就三分钟。

庭审中,王某称,三人各分得5000元。其否认案发前吕某给自己打过电话商量袁某要踩点费的事情,称在分钱的时候,吕某才说袁某要踩点费。

公诉机关指出,姜甲儒爷爷受伤,有案发后警方采集的姜甲儒爷爷右眼充血、左腮擦伤的照片为证。

一被告人称自己只是介绍人,另一被告称被“利用”

庭审中,曾某不认罪。其称,案发时,自己因偷牛案发在逃,根本没有去过肥城市,未参与抢孩子。自己和妻子均不清楚孩子的来历。

不过,曾某承认认识王某,孩子也确实是他介绍卖给苏某夫妇的。但他不清楚孩子来历,是听另一人胡某说其有个朋友和他人生了个男孩不想要了。交易孩子时,吕某称是孩子父亲,此前他并不认识吕某。

曾某妻子和苏某是发小。曾某称,自己在逃期间参与此事,为的是和苏家夫妇“关系好”。交易孩子时,胡某说自己有事,没去现场。他过去后,“抱养”双方签订了合同书,他在介绍人栏签了名。

曾某称,自己未分钱。28600元是怎么分的,谁分了多少,他不清楚。

澎湃新闻注意到,公诉机关庭审中指出,公安机关《工作说明》显示未查找到胡某的身份信息。

与姜家同村的袁某,当庭表示不认罪。庭审显示,袁某多次接受警方讯问,均不认罪。庭审中,袁某称,自己是被“利用”了,对抢孩子不知情也未参与。

袁某称,案发前一两个月通过表侄认识吕某。最初,吕某说是收牛的,让他提供谁家有牛的信息。有一晚,吕某和另一男子喊他去收牛,到后,他才知道是偷牛。他在车里没出去,后来狗叫了,没偷成。案发前,吕某问他村里谁会给牛看病,他说了姜家。吕某还问村里谁家生有二胎,他说姜家就有,但没说男孩还是女孩。还说了姜家孩子(姜甲儒父母)在外地工作。后来,吕某到了姜家外面,但没进去。

袁某称,当时,这些“都是随口说的”。案发次日,他知道姜家孩子被偷,当时他怀疑吕某,还曾给表侄打过电话,但没有打通。此后至被抓,他没和吕某联系过。

袁某外侄的笔录称,2023年4月,袁某有事找他,其间袁某拿出手机让他看,说同村没(丢)孩子的在网上一个劲地找孩子,挺出名,还说弄不好是贩牛的干的,“他没说是谁,我自己寻思他说的是吕某”。

袁某称自己和姜家没有仇怨。对为何看着姜家苦寻孩子,却未将线索告知姜家,公诉机关多次追问,袁某都称,是因为“不能确定”。

袁某的代理人强调,王某证词中“吕某称要给袁某踩点费”属传来证据。吕某存在为了多分钱而虚构有人帮忙踩点的可能。

姜甲儒及其家属的代理人当庭指出,袁某曾在接受警方讯问时,称有人经常去姜家打牌,自己也去过。庭审中,袁某则称,自己那时很忙,没时间打牌。

公诉机关当庭指出,袁某明知吕某是偷牛的并不养牛,对方问谁家给牛看病时,却将其带到姜家。对方问谁家有二胎,也告知了,还告知姜家孩子父母在外地;袁某最终没有分到钱,并非不想要,而是吕某没有给他。袁某的辩解和吕某、王某供述矛盾,不符合常理,且不能自圆其说。

公诉机关: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

曾某的代理人指出,曾某、吕某、王某三人在分钱数额、入户方式等供述均存在矛盾。从分钱多少来看,其认为吕某系主谋。

姜甲儒及其父母的代理人表示,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次之分,均系主犯,请求判处四被告人死刑。

公诉机关当庭指出,在案证据环环相扣,相互印证,客观还原了四被告人从预谋偷盗男孩出卖到入室绑架男婴,到出卖男婴并分赃的整个犯罪过程。本案犯罪性质极其恶劣,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,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
公诉机关表示,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, 拐卖妇女、儿童,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四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吕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。吕某、王某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综上所述,请合议庭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,社会危害性,结合其认罪态度和当庭表现,依法公正作出判决。

姜甲儒及其父母的代理人庭审中表示,28600元在当时并非小数目。《合同书》表明,苏某夫妇明知孩子来路不正,收买方和拐卖方各自心怀鬼胎,为逃避责任故意签署合同。该合同有苏某父亲签名,说明其也是共犯。曾某妻子曾有报价行为,也是共犯。应追究买家苏某夫妇、苏某父亲以及曾某妻子刑责。

苏某笔录显示,自己因生产大出血子宫摘除,就想抱养一个男孩。2006年,娘家邻居(曾某妻子)跟其母亲说,“(她老公曾某)有个不错的朋友外遇生了个男孩不想要了,三万块钱,问我们要不要。我们就同意了。”

交易孩子时,“吕某还哭得挺厉害”。苏某说,当时,她老公还把吕某身份证拿到派出所,询问是不是真的,被告知是真的。后来说还签了一个条(合同),证实我们给了对方多少钱,对方自愿让我们养孩子。案件暴露后,她问过曾某妻子,说这事害了两家人,曾某妻子表示对孩子来路不知情。

苏某丈夫的笔录则称,是曾某联系其岳父,说有个男孩要不要,三万元。当时写了个合同书,也是怕孩子来路出现什么问题,责任由对方承担。

对姜甲儒及其父母代理人的诉求,公诉机关表示,会结合证据依法作出决定。

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,姜甲儒及其父母提出了包含寻子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打印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合计六百多万元的赔偿诉求。

庭上,公诉机关以及受害人家属都提到,姜甲儒被抢走后,在当地造成惶恐,不少村民加固门窗,还有一些在外打工的年轻父母,钱也不挣了,回到老家照顾孩子。甚至有把孩子送到外地娘家、接到城里的。每家照顾孩子都不敢离开视线。

庭审的陈述环节,姜家儒的亲生母亲乔守芬讲到了自己的经历。在姜家儒被抢后,爷爷奶奶陷入深深自责。姜爷爷整晚失眠、抽烟,数年后查出肺癌,因病去世。临终前,姜家儒爷爷拉着她的手说,“我对不住你,没看好孩子。”他希望她找到孩子,否则他死不瞑目。

案发后有十年,乔守芬没跟婆婆说过话。乔守芬说,很多网友怪她不孝顺,可一个丢掉孩子、长年在外寻子的母亲,哪里有孝顺的心情。乔守芬说,自己因寻子亏欠另两个孩子,而且两次开车险些掉入悬崖。她情绪激动,失声痛哭。

旁听席上,一些旁听者也忍不住抹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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